卫浴之家讯:去年初,张先生在本市买了一套二手房,由于工作繁忙,便委托了本市某装修公司装修房屋,双方约定签署合同后张先生即支付第一笔装修款,而在隐蔽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二笔装修款;在合同中,双方规定了装修质量应当达到上海市《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》(DB31/30-2003);并约定了逾期完工的违约金等其他事项。
在该公司装修完成隐蔽工程后,张先生依约进行了检查,发现该公司铺设管线明显没有达到上海市《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》(DB31/30-2003)的要求,遂要求这家公司返工,并拒绝支付第二笔装修款。但该公司则认为质量合格,张先生应当支付第二笔装修款,双方为此发生争议。同时,张先生还向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反映情况,但经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调解,双方还是未能和解。
张先生实在咽不下这口气,并为此将双方纠纷过程及批评该公司的言论多次在网络上发表,得到了很多网民的支持。但装修公司却以侵犯名誉权和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张先生。在这种情况下,张先生也提起反诉要求,要求该装修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。
不久前,法院和代理人都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。张先生当然也不希望将事情闹大,但也很希望了解此类纠纷责任是否难以追究。
专家支招
这并不是一件很大的案例,但却是许多家装消费者都有可能碰到的情况,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沈国兴律师。沈律师认为,这类纠纷应该尽量争取庭外和解,以避免不必要的时间耗费。调解的理由1:
当事人并非侵权
作为消费者,在网络上对产品质量或服务发表批评文章,达到何种程度构成侵权?沈律师认为,像张先生这样的情况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权,除非其言论达到了恶意编造事实、歪曲事实的程度.
无论是《产品质量法》还是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都明确规定,消费者有权对购买的商品、接受的服务进行批评。即使这种批评言语比较激烈,作为企业也应当忍受,而不应当认定为侵权。否则,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,其权益受到了侵犯,消费者还不能提出批评,而且,还要认定为侵犯企业的权利,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?调解的理由2:
确定契约精神
应该说张先生的案例争议标的不大,事情也比较简单,但为何拖了四五个月,最后通过诉讼才解决。这主要是因为双方缺少一种契约精神,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,违反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精神。
联想到现实生活中的诸多纠纷,很多是因为缺少契约精神而造成的。很多纠纷本身并不大,但因为未能及时地解决,不但纠纷越来越复杂,而且解决的时间也很长,耗费了大量的时间、精力和金钱,到最后还两败俱伤。
譬如这个案例,由于纠纷未能得到解决,作为张先生来说,拖延了四五个月装修不能进行,自己不能及时入住,损失可谓不小;作为装修公司来讲,根据合同约定需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,时间越长违约金也越高,也有损失。在现实生活中,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纠纷,如何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,减少双方的损失,值得思考。沈律师认为,纠纷双方只有以规定、规范和双方的约定为依据来处理纠纷,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,减少双方的损失,整个社会也才能形成遵守契约的氛围。
事后,在记者和律师的共同劝解下,最终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,通过法官和双方代理人的协调,张先生与装修公司达成了调解,该公司补偿给张先生部分费用后,双方解除了装修合同;而张先生也删除其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,两个案子全部了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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